【文章来源:】 【发布人:于洪涛】 【发布时间:2013-09-21】 【点击量: 】
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教高[2006]2号文件关于“试点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统一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好招生宣传的审核备案和统一规范管理,特制订本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任何学习中心未经学院授权或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媒体发布招生宣传,如有学习中心违规操作,学院获悉后将予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习中心自负。其处理包括整顿、停止招生一次、停止招生一年、永久停止招生和撤销站点。
二、根据教育部2006年2号文件精神,所有招生宣传均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对外发布。
三、学习中心如确需对外发布招生宣传,须提前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上报到学院,经学院审核批准并予以备案以后,方可对外发布。
四、学习中心须在宣传资料发布之后三日内将相关的影像或文字资料原件寄送到我院进行备案。
五、招生宣传审核程序:
1、根据学院招生宣传简章,学习中心起草宣传稿件,并将稿件提交给学院;
2、学院对稿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3、学习中心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无误后,由学院进行备案并通知学习中心可以对外发布;
4、学习中心对外发布招生宣传;
5、学习中心将宣传的原件寄送到学院进行备案。
招生宣传审核流程图(见附件)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
二0一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