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发布人:凌新】 【发布时间:2012-12-13】 【点击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内部体制改革,激活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强化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现行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核定编制、明确职责的基础上,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三条 聘任范围:全面实行校长负责制,除书记、副书记、副校长由上级任命外,学校其余人员均实行聘任上岗;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聘任条件:(1)热爱学校,忠诚事业;(2)服从领导,具有自觉维护大局意识;(3)具有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4)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5)具有团队协作精神;(6)基本知识考核合格;
第五条 聘任原则:(1)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学校鼓励人才流动,定期轮岗,末位淘汰;(2)精简、高效、定编、定岗、定责,公平竞争,择优上岗;(3)打破干部、教师、工人的界限,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参加相应岗位竞聘;
第六条 聘任办法:(1)双向选择、优化组合,主聘人与应聘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择优聘任,坚持任人唯贤,注重实际能力,用其所长;(2)实行二级聘任制,校长聘科级干部,科级干部聘任本部门各类岗位工作人员;(3)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聘任助理若干人;(4)科级干部的聘任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由校长聘任;(5)已聘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先由科室聘为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再由校长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要根据工作需要、水平能力及群众(学生)评议、考核结果决定;不能履行本级职责的,可以高职低聘,因工作需要,又有突出表现,工作能力较强的,也可低职高聘;
第七条 聘任的考核:(1)所有聘用人员都要参加统一组织的基本知识考试,并将考试结果存入本人档案;(2)受聘人员要进行每年一次的考核,并填写考核表,从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进行认真小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自我陈述,然后进行民主测评,学校审定,末位淘汰者,执行待岗人员待遇;
第三章 未聘人员
第八条 在聘任过程中,未被聘用或一般违纪者,称为待岗人员,凡待岗人员,学校研究批准,可休长假半年,休假期间待遇如下:(1)可发基本工资,但不享受各项津贴、福利;(2)连续计算工龄;(3)遇有国家普调工资,视同在岗职工同等对待;(4)执行国家医疗保险规定;(5)如调离本单位,可补发离岗期间所扣除的工资;(6)休长假期间自谋职业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停发一切工资;(7)待岗人员休长假半年后,可重新申请到空缺岗位工作,但必须经相关科室同意接受,校领导批准,并进行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表现良好者,经部门领导同意,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正式履行聘任手续;
第四章 解聘
第九条 聘约一经签定,具有法律效益,聘任期间,无正当理由,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聘约;
第十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学校批准,主聘人可以解聘:(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者;(2)违反职业道德、品行不良,造成不良后果者;(3)违法乱纪,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者;(5)连续旷工三天,缺堂六课时,连续因病三个月不能正常工作,因事一个月不能正常工作的,按自动解除聘约处理;(6)待岗后试用三个月不能重新上岗的;(7)无理取闹,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的待岗人员;(8)影响学校工作,兼职第二职业者;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30天向主聘人提交书面申请,主聘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解聘手续,主聘人不同意解聘的,受聘人应继续到岗,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教师因评教评学,职工因评议不佳或严重责任事故等原因,另行调整工作无法安排的,作待岗处理;
第十三条 解聘人员一时不能谋到职业,或者联系不到接收单位,学校每月发400元生活补助费,但最长只能发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期限内,遇法人代表或领导班子变更,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聘用一定数量的人员,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