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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ABC: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05-07】 【点击量: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的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列为发展对象。

将入党积极分子确定成为发展对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调动工作单位,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不到一年的,一般不宜过早确定为发展对象。

党组织对其进行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并经过考察,基本达到要求。未进行上述内容的教育,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不甚了解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当具备上述这些条件后,要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还要有以下程序:

培养联系人提出建议。

党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

党支部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是对要求入党的人不同阶段的称谓,也是衡量入党申请人成熟程度的标志。